公告日期:2026-05-23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须予披露的交易:出售应收账款
本次交易
於2026年4月27日,广州医药与兴证资管签订《兴业圆融-广州医药应收账款5期资产支持专项计 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据此,广州医药於2026年5月22日与兴证资管 签订《交割确认函》,确认向兴证资管出售初始基础资产,并收到购买价款人民币1,000,000,000.00 元。
香港上市规则涵义
本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单独计算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於5%,故本次 交易单独并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公布的交易,无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遵守任何披露规 定。
然而,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22条,如一连串交易全部均於12个月内完成或属彼此相关者,则该 等交易应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鉴於本次交易及过往交易均由广州医药与兴证资管於 12个月内订立,并且交易性质相似,就计算相关百分比率而言,该等交易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4.22条进行合并。
由於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本次交易及过往交易按合并基准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於 5%但低於25%,因此,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在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 香港上市规则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无须本公司股东的批准。
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10月23日、2025年5月28日、2025年8月28日、2025年11月28日及2025年 12月1日内容有关过往交易及出售应收账款资产的公告。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的 涵义与上述公告内所界定者相同。
本次交易及过往交易
签订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第四期)项下之交易
如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10月23日公告第2节所披露,於2024年9月12日,广州医药与兴证资管签订基 础资产买卖协议(第四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其後,广州医药与兴证资管签订一次《交割确 认函》及六次《新增基础资产交割确认函》,以进行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第四期)项下的交易并确认广州 医药向兴证资管出售的资产和广州医药就此而收到的购买价款。
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第四期)项下於12个月内签订《新增基础资产交割确认函》交易之详情如下:
《交割确认函》的日期 广州医药出售的资产 广州医药收到的购买价款
(人民币)
2025年5月28日 第 三 次 新 增 基 础 资 产( 其 为 账 面 值 人 民 币 401,493,434.77元
407,126,649.80元的应收账款)(「过往交易Y」)
2025年8月28日 第 四 次 新 增 基 础 资 产( 其 为 账 面 值 人 民 币 501,956,830.93元
508,236,442.29元的应收账款)(「过往交易Z」)
2025年11月28日 第 五 次 新 增 基 础 资 产( 其 为 账 面 值 人 民 币 440,280,622.20元
441,632,185.38元的应收账款)(「过往交易AA」)
2026年3月2日 第 六 次 新 增 基 础 资 产( 其 为 账 面 值 人 民 币 425,631,840.11元
426,193,013.71元的应收账款)(「过往交易AB」,连
同过往交易Y、过往交易Z及过往交易AA,合称
「过往交易」)
上表所示的购买价的订立基础与本公司日期为2022年11月22日的公告内题为「拟签署的基础资产买卖 协议的主要条款-2.本次交易代价之定价基础」一节下所披露者一样。第三次新增基础资产、第四次 新增基础资产、第五次新增基础资产及第六次新增基础资产通过一般循环购买进行,每笔一般循环 购买价款为新增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乘以折价率计算而得。折价率是由广州医药与兴证资管参考(1) 专项计划下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票面利率和存续期限;(2)基础资产项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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