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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7:37:42 股吧网页版
白云山: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的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有关指引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或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或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乎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为本制度第九条中所述人员。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登记备案。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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