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 2026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等,结合《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与程序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要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单清晰、通俗易懂,信息披露要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业务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可以自愿披露有关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
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鉴于上海、香港两地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的差异,公司在信息披露遵循“从严不从宽、从多不从少、两地同时披露”的原则,以保证境内外投资者能公平、平等获悉相关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公司公开对外发布的季度报告;
(三)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定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披露
(一)披露时间
1、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年度报告;
2、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3、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要求
进行。
(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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