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对须予披露交易及
关联交易管理的规定
(经本公司 2026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和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须予披露交易及关联交易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附属企业(以下简称“本集团”)。各附属企业发生的交易,视
同本公司的行为,须遵循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
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谨
遵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公司各附属企业的负责人(包括附属企业法人代
表、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遵守并促使企业遵守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第二章 须予披露交易
第一节 交易的定义
第六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本规定所称“日常
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交易的,适用于第六条所指交易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条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本规定所称的交易是指:
(一)包括收购或出售资产,包括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 14.29 条所载的视作出售情况;
(二)包括涉及以下情况的任何交易:上市公司授予、接受、转让、行使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
(三)包括订立或终止融资租赁,而该等租赁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或损益账具有财务影响;
(四)包括订立或终止营业租赁,而该等租赁由于规模、性质或数目的关系,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具有重大影响;
(五)包括由上市公司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附属企业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予附属企业除外;及
(六)包括订立涉及成立合营企业实体(无论以合伙、公司或任何形式成立)的任何安排或协议,但不包括以下情况的合营公司:该合营公司开展的项目或交易具有单一目的,且属于上市公司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收益性项目或交易;合营安排为各方基于各自独立利益、按一般商业条款协商形成的安排;且合营协议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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