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机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为各专业委员会协调人和日常办公机构。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研究决策重大问题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对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以及对外提供担保、风险投资、关联交易等行为的审批权限按《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行使。
第八条 董事长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当由提案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会议提案,经必要的党委前置程序,董事长签署后召集董事召开会议,提案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提案名称;
2.提案内容;
3.提案相关文件;
4.提案提报流程中相关部门、人员及责任人签名;
5.提案提报过程中其他应当注明的相关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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