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专项评估意见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任四位独立董事任建春、李建勋、张蕴奂、赵岩,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规定,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董事会。自查结果显示,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独立性要求,与公司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建春、李建勋、张蕴奂、赵岩均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职务。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亦未与公司存在重大持股关系。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对其独立客观判断产生影响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始终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其履职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决策提供了公正、独立的专业意见。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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