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信息的收集、管理和披露工作,督促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负责办理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分)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五条 应报告的重要会议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二)项至第(四)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还应注意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金额即将达到上述相关标准的,应立即报告。
第七条 应报告的日常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述标准的,应及时报告:涉及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涉及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公司或者上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 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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