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评价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第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评价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战略目标、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目标、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目标、资产安全目标、合法合规目标等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的实现进行评价。
第五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涵盖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着眼于风险,突出重点,关注影响控制目标的高风险领域、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关键控制环节和风险点;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确定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适当的成本实现科学有效的评价。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并对内控制度健全和完善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公司经营层负责组织领导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工作的日常运营。
第七条 公司审计法律部作为内部控制评价实施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审计法律部在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过程中,必要时可抽调公司各部门业务骨干参与。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逐级落实内部控制评价责任,建立日常监控机制,实施内部控制自查、测试和评价工作,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内部控制执行和整改情况考核;并编制内部控制自查报告,上报内控评价实施机构。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专项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考虑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业务模式以及风险管理要求,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评价。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对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应当至少涉及下列内容:
(一)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涵盖了公司
层面的风险和所有重要的业务流程层面的风险;
(二)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的方法是否适当,内部控制建设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科学、阶段性工作要求是否合理;
(三)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组织是否有效,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和授权是否合理;
(四)被评价单位是否开展内部控制自查并上报有关自查报告;
(五)被评价单位是否建立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问题整改的机制。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制定评价方案、实施评价活动、编制评价报告等程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整体控制目标,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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