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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17:58:44 股吧网页版
澳柯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为第三条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
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为第三条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编制公告,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解决措施;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明确解决方案,并在相关关联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内控法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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