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前述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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