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2
证券代码:600337 证券简称:ST 美克 公告编号:临 2026-061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或“美克家居公司”)已收到起诉状。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暂计 100,793,044.71 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鉴于诉
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时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被告一: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美克数创(赣州)家居智造有限公司
被告四:美克国际家私(天津)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五:冯东明
被告六:寇卫平
(三)事实和理由
2025 年 7 月 7 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营业部(以下简称“原告”或“建行新疆分行营业部”)与被告一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 HTZ650614150LDZJ2025N00D 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建行新疆分行营业部向美克家居公司出借人民币
100,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25 年 7 月 7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7
日止,年利率 3.2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如美克家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该合同还约定,如美克家居公司发生合同第十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约定的任一情形,则建行新疆分行营业部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美克家居公司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借款逾期(含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的,对美克家居公司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因美克家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行新疆分行营业部为实现债权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美克家居公司承担。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建乌直(2025)47 号《抵押合同》和建乌直(2025)48 号《主债权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名下房产为案涉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同日,原告还分别与被告二、三、四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在案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并与被告五、六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五、六对被告一在案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案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建行新疆分行营业部依约向被告美克家居公司发放了贷款。在贷款履行过程中,被告美克家居公司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和危及案涉债权的情形。鉴于此,原告建行新疆分行营业部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该笔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美克家居公司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同时要求担保人和保证人依约承担相关责任。
(五)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编号为 HTZ650614150LDZJ2025N00D 的《人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提前到期;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00,000,000 元和截止 2026
年 2 月 21 日的利息 99,305.56 元、罚息 690,625.00 元、复利 3,114.15 元,并
支付 2026 年 2 月 22 日起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按案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
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四、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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