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发挥“定战略、
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忠实履职尽责,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行使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听取公司经理层的工作汇报,检查经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董事会应当
维护党委在公司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
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
三人,外部董事过半数。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战略规划研究、编制、实施、
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一)深入研究、总体谋划公司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
(二)聚焦主责主业,围绕持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组织制订公司战略规划;
(三)推动战略规划有效实施,定期听取经理层执行情况汇报,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偏差,确保公司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符合战略规划和主责主业;
(四)对战略规划开展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九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权限和有关规定
对公司下列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作出决定,或审议后报股东会决定: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
大举措;
(二)制定公司经营方针、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重大的对外投融资、资产收购、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六)决定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重要分子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提出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方案,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八)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九)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作出决定或者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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