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上市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要求,由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 的媒体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第二条规定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系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或者公司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符合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情形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在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有关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
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履行重大事件报告义务,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关注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及备查文件等,下述条款或内容均遵循本定义)的编制情况,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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