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对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和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中有关股东会召开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
(二)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三)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
(四)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会议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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