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795 号
致: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幸福”、“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董事会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或“提案人”)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事项(以下简称“本项目”)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对涉及本项目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平安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平安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事项进行说明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召集及股东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集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第三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临时提案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9日,华夏幸福董事会收到股东平安递交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平安作为持有华夏幸福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华夏幸福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以下五项临时提案(以下统称“临时提案”):
1、《关于将与公司预重整、重整、清算有关事项认定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临时提案一”);
2、《关于罢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冯念一的议案》(以下简称“临时提案二”);
3、《关于选举仇文丽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下简称“临时提案三”);
4、《关于同意公司配合<债务重组计划>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进行专项财务尽调的议案》(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四”);
5、《关于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债务重组计划执行情况严
重不及预期的具体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开披露的议案》(以下简称“临时提案五”)。
二、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