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
构,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程序、要求等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监察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办理内部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具体审计项目时,应当建立工作底稿。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每半年度至少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拥有的内部审计工作权限包括:
(一)可以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如有必要并经公司相关授权人员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二)可以根据识别的公司经营中的潜在风险点和管理需要,提起专项审计建议,经公司相关授权人员批准后实施;
(三)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访谈,要求其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四)有权查阅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资料、OA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内的信息,符合公司规定的“绝密”信息除外,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对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暗访,并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解释;
(五)对于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行为;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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