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26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章程》《中央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过程中方案制定、行权、执行、监督、变更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授予在职董事长或总裁(经理)等行使的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规范授权程序,落实授权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完善监督机制,通过科学、适度授权,实现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对象主要为总裁(经理),确有必要时也可授权董事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监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对授权对象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授权对象不得向其他主体转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行使符合法律法规、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董事长空缺或无法正常履职时,董事会可授权总裁(经理)行使上述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实际,科学论证、合理制定授权事项与决策额度,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所涉及事项,应当谨慎、从严授权。必要时,应终止或收回授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要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不可授权,包括不限于:
(一)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案,制订及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证券事务代表,根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子公司 IPO 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经
理)的工作;
(十八)批准公司担保事项;
(十九)核准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
(二十)董事会认为不应当或不适宜授权的事项。
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授权具体事项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明确投资项目、 融资项目、资产重组、资
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捐赠、赞助等涉及大额资金授权事项的额度标准,应当与公司经济财务指标紧密挂钩,授权金额上限合计一般不高于该类事项年度总金额的 50%。
第三章 行权要求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应当制定授权方案,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权方案应当明确授权对象、授权事项、额度标准和上限、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内容。授权期限不超过 3 年。
第十一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裁(经理)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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