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879 号
致: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龙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3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龙盛大道 1
号公司办公大楼四楼多功能厅。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7、《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8、《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关于聘请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1.01 选举阮伟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1.02 选举 RUAN CUNFAN 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1.03 选举贡晗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1.04 选举何旭斌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1.05 选举姚建芳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1.06 选举卢邦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 选举徐金发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2 选举赵刚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3 选举梁永明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3.01 选举王勇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3.02 选举李霞萍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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