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本部及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季度报告;
(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等有关政府部门
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
本制度中提及的“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六)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公司按照第八条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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