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及禁止内幕交易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的附件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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