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已对外公布的计划投入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三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
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完成专用账户开设工作。专用账户的设立情况应按照证券监管机关的规定及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专项账户内。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帐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4、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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