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
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的相关限制及规定
第一节 持股变动的禁止情况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 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
股份,也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节 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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