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07 18:15:41 股吧网页版
恒丰纸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8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启富律师、陈秋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分别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
料;

5.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做出关于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6年4月1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中就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主要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2026年5月7日,本次股东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梁德权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97,577,0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1%。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证实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平台直接投票的股东共99名,所持股份共计2,800,4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经上交所身份验证机构进行了验证。

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确认上述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已公告的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