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内控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为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四章 对外担保业务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
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包括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被担保方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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