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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新农开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目 录

释 义......1
第一部分 引言 ......2
第二部分 正文 ......4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4

二、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标 ......8

三、 收购方式 ......9

四、 资金来源 ...... 11

五、 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 11

六、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3

七、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5

八、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7

九、 《收购报告书》内容与格式 ......17

十、 结论意见 ......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收购人、农垦集团 指 新疆塔里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国投集团 指 阿拉尔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新农开发、上市公司 指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师国资委 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兵团国资委 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收购、本次划转 指 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国投集
团持有的新农开发 40.32%股份

《股权划转协议》 指 农垦集团和国投集团签署的《关于新疆塔里木
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划转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编制的《新疆塔里木
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所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16号》 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则》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导致。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493
第一部分 引言

致:新疆塔里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委托,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收购人因本次收购而披露的《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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