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2-10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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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京银律证字[2015]第0807018-3号
致: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据此出具《关于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与《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1—
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公司特殊问题
1.2、关于子公司。(1)请公司梳理并补充披露公司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和相应业务具有的关键资源要素,并按照区域市场销售情况披露收入构成。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各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2)请公司补充披露子公司的取得方式,并结合子公司的具体业务补充披露设立或收购各个子公司的必要性以及子公司与母公司的业务衔接情况。(3)请公司补充披露子公司在公司业务流程中从事的环节与作用,以及公司与子公司在业务上的分工与合作,请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体系及实际运作情况。(4)请公司补充披露家子公司的收入构成,子公司主要客户,母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内部交易,如存在,请公司补充说明内部交易的最终实现情况。请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5)请公司结合公司股权状况、决策机制、公司制度及利润分配方式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如何实现对子公司在人员、财务、业务上的控制。
(6)公司与子公司的分工合作模式,市场定位及未来发展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请公司梳理并补充披露公司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和相应业务具有的关键资源要素,并按照区域市场销售情况披露收入构成。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各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回复】:
本所律师核查了远达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取得了远达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取得了工商、税务等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公示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未发现远达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6月2日,远达公司取得盐城市工商局出具的证明,远达公司在江苏省工商系统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申(投)诉记录。
2015年6月2日,远达公司取得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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