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 董事: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含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行业水平、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策略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与市场发展、公司发展不适应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 权责对等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 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 绩效联动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公司整体经营效益及个人绩效贡献直接联动。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符合国资监督管理要求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并制订相关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薪酬发放流程或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八条 公司承担人力、财务、董事会事务等职能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实行年薪制,其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董事长的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地区及行业薪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董事长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关的收入,是对董事长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
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董事长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条 除董事长外,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享受任何董事薪酬,只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与绩效考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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