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本部和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迅速、顺畅流动,并得到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适用)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通知、决议。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依法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4)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 债权、债务重组;
(8)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发生除提供担保外其他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的相关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即将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在事前履行报告义务。
(五)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交易事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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