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
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五) 如果在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最先知道或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应履行报告义务的日常交易、关联
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重大进展。
第七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第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三)项、第(四)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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