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要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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