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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6:06:02 股吧网页版
创新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财务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公司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 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六)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二章 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资金管理部。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 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九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资金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
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
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资金管理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
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资金管理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
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
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在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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