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重大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管理办法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
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六条 公司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和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
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达不到以下标准的授权管理层决定: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仅达到上述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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