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每一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
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并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工作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该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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