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
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购买责任保险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会对于公司发生的主要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如下:
(一)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以上不含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如下事项:(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2)接受劳务;(3)出售产品、商品等;(4)提供劳务等;(5)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该等事项的仍包含在内。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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