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
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和其所做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二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额度。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
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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