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奖励与约束机制,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内部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权力、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或按劳分配与责任、权力、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领取报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董事: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在公司领取岗位薪酬的董事,按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董事,是否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由董事会另行确定;依据《公司章程》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组成。基本工资依据公司所在地及国内同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及薪酬策略,按其实际任职的岗位确定,按月发放。绩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业绩完成情况考核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薪酬就高的原则确定薪酬标准,不能兼职领取薪酬。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负责对相关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并提交股东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董事津贴自董事经股东会任职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经董事会批准任职当日起计算;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三)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薪酬,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奖金或奖励等。
第十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的议案,董事的处罚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分别从公司获得的薪酬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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