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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6:06:43 股吧网页版
创新新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遵守《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 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其不再具备《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
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取得公司有
关方面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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