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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6:06:44 股吧网页版
创新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
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
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二) 公正、公平、公开;

(三) 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四)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
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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