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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通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提高公司治
理水平,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充分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特设立常设办公机构审计部,并
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审计部除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审计工作外,同时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并由 5 名成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
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必须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公司必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
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
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必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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