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做好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 4 月修
订)》《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监督与披露。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和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管理工作,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如适用),并定期检查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股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本人基本信息、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5、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时间。
上述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会秘书处应当积极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数据提供服务。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上交所根据公司申报的数据资料内容,按照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分别履行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董监高于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