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的其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经济组织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合作开发项目;
(三)公司出资控股或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但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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