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
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负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财务部负责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募集资金日常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拟订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筹资金的方案、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现金管理方案、超募资金使用方案,会同拟订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变更的方案,对募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配合内外部机构对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鉴证等。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依照公司治理规则和本办法规定安排召开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有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建议书,会同拟订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变更的方案,对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等。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2025 年 3 月修订)》及本
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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