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 年 3 月修订)》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
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㈡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㈠项和第㈡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
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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