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贵州红星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者红星发展)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自然人等。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统称“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各类情形,无论是否约定还款期限、是否收取利息,均属于本办法管控范围。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含委托贷款);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五)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地、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为其提供资金;
(五)要求公司为其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者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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