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机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导致公司利益、股东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公司声誉、资本市场形象受损,或违反监管要求被采取监管措施、处罚等情形,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问责对象)的问责,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等各项业务活动及相关工作环节。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是指因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立案稽查的;
(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六)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七)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八)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被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十)发生其他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
(一)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决策程序,擅自作出决策、签署相关文件,导致公司利益、股东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公司声誉受损的;
(二)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风险隐患视而不见,未及时制止、报告,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的;
(三)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担保、理财等业务中,违规操作、审批不严,导致公司资金被挪用、流失,或造成公司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延迟披露、隐瞒披露相关信息,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处罚,或损害股东权益的;
(五)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六)与关联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中小股东权益的;
(七)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擅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经营数据、未公开信息,造成公司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在履职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误导公司决策,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公司向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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