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预防和杜绝内幕信息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及时和公平 原则,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修正)》(下称《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事项;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4、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5、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7、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8、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9、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20、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授权而认定的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8、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9、上述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10、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11、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处为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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