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构问询、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时对责任人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者披露的时间、方式不符合监管要求等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 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管理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工作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七)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实际披露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八)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3%
以上;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以
上;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
的转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