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不得为上述主体外的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八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九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有表决权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董事审议通过、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当公司董事会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条 对于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第八条第(五)项应当经出席公
司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按照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股东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的,应当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财产。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并需由公司法律相关工作人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相关工作人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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