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细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业务
需要,有权获取或使用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相关主体”),以及所有获取、使用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五条 公司和公司相关主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未公开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回答咨询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信息、资料报送要求,公司应拒
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及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明确违规后果;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按照附件格式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
容。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财务
信息和其他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财务信息和其他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
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
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财务信息和其他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
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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