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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7:17:0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5〕0222 号

关于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五洲交通,A 股证券代码:600368;

周异助,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 毅,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许国平,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玉 莉,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39 号)和《关于对周异助、张毅、许国平、玉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4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交通或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是会计核算不规范。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开展的商贸业务
中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业务收入错误适用总额法进行确认,导致上述年度相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未履行拟聘任董监高诚信档案查询义务。2022 年至 2024年,公司未按规定查询拟聘任董监高的诚信档案。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
第 2.1.4 条、第 4.1.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周异助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张毅、许国平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总会计师玉莉作为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周异助、时任总经理张毅、许国平、时任总会计师玉莉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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